研究院章程

                   


国家公园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根据中国科学院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签署的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决定共建国家公园研究院为规范国家公园研究院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发起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中文名称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国家公园研究院,简称国家公园研究院。英文名称为:Institute of National Parks, National Forestry and Grassland Administration &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英文缩写为:INP

第三条国家公园研究院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共同领导,建设依托单位为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共建单位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草调查规划院

第二章 定位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国家公园研究院的定位:深入贯彻落实新时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面向国家需求,坚持国际视角,充分凝聚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智慧力量和科技资源,聚焦国家公园前沿科学问题,支撑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服务美丽中国国家战略,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做出重要贡献,努力建成国家公园领域最具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研究和决策咨询机构。

第五条研究院业务范围包括国家公园及自然保护地相关的科学研究、科技咨询、规划设计、文化艺术、国际合作、学术交流、人才培养、信息平台建设、科普宣传等。

第三章 发起单位

第六条国家公园研究院发起单位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和中国科学院,发起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以下权利:

(一)确定研究院的定位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研究院指导委员会,向指导委员会委派、推荐有关委员的人选,任命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支持和监督研究院运行;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发起单位权利。

第七条发起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指导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

(二)为研究院开展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等创造条件或提供平台;

(三)研究院组织开展获得的国家公园相关的资料和数据,在规定条件下开放共享;

(四)协同开展研究项目和奖项申报;

(五)法律法规和研究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指导委员会

第八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设立国家公园研究院指导委员会,作为国家公园研究院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

第九条指导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2名,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分管领导担任;设立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经发起单位提名,由发起单位相关部门及我国在国家公园研究方面有影响的单位代表出任,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因委员资格在研究院领取薪酬,因履行委员职责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发起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更换委员。委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应向发起单位出具书面报告,由发起单位通报后终止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空缺时,由相应发起单位增补缺额。

第十二条指导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修改和审议国家公园研究院章程;

(二)审议国家公园研究院院长、副院长,以及专家委员会人选;

(三)审定研究院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四)监督研究院日常管理机构执行指导委员会决议;

(五)指导研究院发展方向;

(六)审议研究院工作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7日通知全体委员。指导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情况特殊时,可采用视频或通讯会议方式)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指导委员会主任确定指导委员会会议议题,召集并主持指导委员会会议;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主任代行相关职权。

第十五条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可召集指导委员会临时会议,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指导委员会决议事项付诸表决时,须由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指导委员会会议由记录人统一记录,将会议发言、形成的决议等整理成会议纪要,作为研究院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 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研究院的日常管理机构是指导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实行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联合院长负责制。日常管理机构由院长、副院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指导委员会的决议、编制研究院发展规划、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等工作。

第二十条日常管理机构设立联合院长2名、副院长2名,由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各提名1名院长和副院长,经指导委员会审议同意,由依托单位聘,任期为5年;设立研究院办公室,人员由院长聘

第二十一条联合院长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协商管理研究院的全面工作,共同对指导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研究院工作;

(二)明确研究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执行指导委员会决议;

(四)主持研究院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研究院的科研工作、机构设置、人才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签署研究院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院长代行相关职权。副院长经院长授权分管有关工作,对授权的院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为日常管理机构运行提供办公场所、科技人才、管理人员等条件保障,支持研究院承办国家公园论坛、发布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年度白皮书、组织指导科普宣传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管理科研项目,组织国家公园研究院专家委员会,牵头开展国家公园评估验收,举办学术交流研讨活动等;共建单位主要负责开展国家公园及候选地的综合科学考察,各类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的编制等。

第六章 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专家委员会由国家公园及自然保护地相关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为国家公园研究院的学术指导和顾问机构。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国家公园研究院提名,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国家公园研究院聘

第二十六条专家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多名,任期与指导委员会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情况特殊时,可采用视频或通讯会议方式)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专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研究院有关学术评议、学术咨询;

(二)对研究院发展规划、科技布局、学科建设、人才建设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三)监督研究院的科研道德建设。

第二十八条专家委员会主任确定专家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召集并主持专家委员会会议;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主任代行相关职权。

第七章终止

第二十九条发起单位决定撤销、合并、解散,或者出现其他原因依法应该终止时,研究院应当终止。研究院在终止之前,在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研究院章程、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相关规定等对研究院已开展的工作记录进行整理,对剩余经费等进行处置,形成终止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存在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指导委员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修改章程。指导委员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应及时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指导委员会。